- 只許州官放火, 不許百姓點燈
- 拼音:ㄓˇㄒㄩˇㄓㄡㄍㄨㄢㄈㄤˋㄏㄨㄛˇㄅㄨˋㄒㄩˇㄅㄞˇㄒ|ㄥˋㄉ|ㄢˇㄉㄥjshijugunfnghubshibishngdindng宋朝田登為州官時, 為避其名諱, 而命全州百姓稱燈為火, 違者要受鞭笞。 元宵節放燈, 則貼出布告說: 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。” 典出宋·陸游·老學庵筆記·卷五。 後比喻在上者可為非作歹, 在下者卻受到種種的限制。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·第一○四回: “這個叫做只許州官放火, 不許百姓點燈, 向來如此的。 你看太親翁那麼一把年紀, 有了五個姨娘還不夠, 前一回還討個六姨。 姊夫要討一個, 就是那許多說話。”
Словарь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Тайваньского языка - Гоюй (Мандарин). 2013.